河南出台楼市新政 “豫十六条” 首套房贷利率最低可打七折
2015-04-29 来自: 南阳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931
在国家“3·30”即将满月之时,昨日,河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公布。《意见》共分六大部分、十六条,规定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七折,实行全省公积金异地贷款。
房贷政策
首套房贷首付比例为30%
《意见》提出,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意思就是说,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打七折,首付款比例为30%。对于已有首套房不存在房贷的,再买二套房,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如果有首套房并存在房贷的,再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为40%。
河南本地银行房贷利率
不能高于基准利率
针对现在一些银行房贷放款慢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家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并且在签订贷款合同时,需要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另外,《意见》规定里面有一个很大的突破是,要求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意思就是说,像中原银行、郑州银行等河南本省的金融机构,首套房贷利率不能上浮。
此外,《意见》提出,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要会同河南银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进城农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信贷支持措施。
《意见》还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县(市)政府引导农民到县城购房的激励政策。省辖市、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惠政策,支持进城农民和城市居民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
公积金政策
最高贷款额度大幅提高
《意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进行付款。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与将于5月1日开始实行的郑州市级公积金新政和省直公积金新政相比,首套房贷的最高贷款额度规定方式不同,省、市的公积金新政规定,最高不超过房价的80%。比如说,首套房款共计100万元,最高可贷64万元(市级公积金最高可贷60万元);而按照本次《意见》,假设90平方米的商住房房价款为90万元,则其80%为72万元。
公积金贷款可异地放贷
目前,省内各省辖市公积金贷款已经叫停了异地放贷。此次,《意见》明确要求省内可异地贷款。要求,全省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实现全省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现免费联网,方便查证申请人的房产情况,提高服务效率。
另外,建立住房公积金调节机制。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可向同城任何一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受理。
户籍地和就业地在同一城市的缴存职工到辖区外购房,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给予积极支持。对结余资金多、个贷率低于85%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省直部门、行业系统),省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可统筹调剂资金,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与省直及郑州市级公积金新政相比,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据了解,目前郑州市规定的是2年内。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房企融资政策
符合条件企业
可发行债券融资
针对开发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家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企开发建设普通商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扩大开发企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停车场和养老地产项目的,可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发行专项建设债券。
保障房建设
政府可收购商住房
用作保障房
鼓励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省辖市、县(市)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意见》提出,要重 点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在城中村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