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便宜大代价 不能购买的几种便宜房

2014-09-26  来自: 南阳市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000

联合开发房

  由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出钱,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出地联合开发的房地产。建成后,开发商一般是将自己分得的那部分房产面向社会出售。但按国家规定,这类房是不得作为商品房出售的。若贪图低价便宜而购入,往往会在今后遇到房地产权证方面始料不及的麻烦。

  公益联建房

  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统、本单位组织领导,市民自愿参加组成的住房“合作社”,为解决“社员”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合作建房项目,当新建房子有一 定剩余时,而向社会出售。由于这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享有不少优惠,所以按国家政策规定,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一旦购买,日后难以进入三级市场。

  集 资合建房

  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 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利用村集体的土地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此类房大都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如果购买这类集 资合建的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集 资联建房

  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的土地,与外单位集体和个人或本单位职工的资金集 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来源主要是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式取得的非赢利性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此类房不能作为商品房向社会出售,一旦购买缺乏保证。

  非法开发房

  未经批准,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谋得土地而进行的房产开发。由于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因而也就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购买风险极  大。

  限制权利房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购房者贪图便宜,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买房,由于不可能掌握卖方真实情况,结果往往上当,叫苦不迭。

  郊区联建房

  开发商为了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在市郊低价征地开发形成的商品房。这对购房资金短缺的居民来说,本应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由于个别开发商项目开发不规范,且管理不到位,社区环境极差,设施严重缺乏,交通极其不便,却通过虚.假广告,打着“低价”的幌子蒙骗购房者,这种“低价”,这种“便宜”,购房者是不应去捡的。

  上述这些所谓的便宜房或没有履行正常的土地出让手续,或属于不规范开发,一旦消费者购买,是得不到房地产权证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将来房产的归属及交易都面临着极 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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